连连贷
发布日期:2021-11-26

适用对象:适用于实际经营情况正常、发展潜力较大、信用记录良好,以兴业银行为主要结算银行的小企业客户。

产品特色:(一)延长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无需偿还本金,原贷款资金可延续使用;(二)资信水平不变:企业不会因为办理该业务影响其资信及银行风险评价;(三)可以重复使用:在企业整体情况不变的基础上,可重复办理,多次使用;(4)适用范围广泛:该业务属配套业务产品,本行为中小微型企业发放的各类短期贷款均可配套使用。

贷款条件

(一)本行自定义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配套“连连贷”的主业务品种应为短期周转性质,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三)借款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且资金需求合理,经营情况良好,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实际控制人具备该行业一定从业经验;

(四)借款企业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较强,能正常按期付息;

(五)借款企业在本行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过去三年 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在本行各项业务中未出现本金逾期及累计三次以上欠息情况;

(六)借款企业在本行月均有效结算量 占其月均销售收入的比率≥本行在各金融同业对企业融资的占比;如本行为其唯一或主要授信银行,借款企业在本行月均有效结算量应不低于其月均销售收入的30%。月均有效结算量按客户在本行实际办理结算的时间推算,最长追溯12个月;

(七)借款担保程度不得低于原主业务品种;

(八)担保人须明确同意对相关业务品种配套本行“连连贷”业务后持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确保担保责任与本行债权的完全有效对应;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阶段还款法。

担保方式:借款人购买或自建的工业厂房应抵押至本行,且原则上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有控股企业,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企业除外)。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同时不超过行政主管部门对借款人核定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对于置换银行借款的,他行贷款发放日至本行置换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十年。

贷款利率:根据风险收益平衡原则,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定价。

贷款额度:为与本行自定义小企业的最高额度相互衔接,将敞口额度由原先的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但对于有逾期欠息记录的借款企业敞口额度上限仍维持1000万元。

审批时限:企业符合本行准入、材料齐全后3-5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额度:分行权限,根据总行对分行授权权限审批。